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更新时间:2021-02-25 14:22:56

  一、就业困难人员的定义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8]152号)文件相关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业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4、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5、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6、完全失地农民;

  7、随军家属;

  8、贫困家庭劳动力;

  9、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申报程序

  未就业人员需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接受就业援助的,由本人向街道(乡镇)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经街道(乡镇)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所核实后报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由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在其《就业创业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

  就业困难人员凭《就业创业证》及其“就业援助卡”中标注的内容申请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