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开发认定

更新时间:2021-02-26 17:13:16

一、政策依据

1、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8]152号文)

2、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业务经办流程>的通知》(琼人发[2018]56号文)

3、关于印发《海口市财政局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海财社【2018】3181号)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公益性岗位开发单位:海口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含部队营区管理服务部门)、乡镇(街道办)、村委会(行政村)。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九类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4、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5、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6、完全失地农民;

7、随军家属;

8、贫困家庭劳动力;

9、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所需材料

1.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申请报告

2.《海口市公益性岗位认定审批表》

3.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行政单位提供编制委员会编制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单位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  申请上岗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上岗人员的《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7. 申请上岗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申报程序

1、区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备齐材料后先报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初审,初审完毕后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再报市人力资源开发局进行审批认定。

2、市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备齐材料后报市人力资源开发局审批认定。


咨询电话:0898-65230102

办理窗口:海口市人力资源市场2楼6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