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一、政策依据
1、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8]152号文)
2、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业务经办流程>的通知》(琼人发[2018]56号文)
3、关于印发《海口市财政局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海财社【2018】3181号)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实现灵活就业并在海口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具有海口市户籍或持有海口市居住证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补贴标准
按实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66%给予补贴,但不高于“缴费期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应险种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率×缴费月数×66%”的数额。
四、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月数给予补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所需材料
(一)初次申请所需材料:
1、《海口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登记表》
2、《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3、《海口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4、《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由街道及区社保中心核查原件)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名单(区社保中心提供)
7、申请人本人银行卡复印件
(二)后续申请所需材料:
不提供材料。由经办机构根据系统滚存名单进行发放。
六、申报程序
1、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
2、补贴对象向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申报灵活就业登记,应在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初次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咨询电话:0898-65231579
办理窗口:海口市人力资源市场2楼6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