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一、政策依据
1、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8]152号文)
2、海南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业务经办流程>的通知》(琼人发[2018]56号文)
3、关于印发《海口市财政局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海财社【2018】3181号)
二、申请对象及条件
1、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海口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2、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劳务派遣机构派至用工单位的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海口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
三、补贴标准
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其为补贴对象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补贴对象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四、补贴期限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月数给予补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五、所需材料
(一)初次申请所需材料:
1.《海口市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3.《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
4.《就业创业证》复印件;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劳动协议复印件;
7.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8.单位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后续申请所需材料:
不提供。由经办机构根据系统滚存名单进行发放。
六、申报程序
1、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
2、单位按规定及时为补贴对象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3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开发局申请初次社会保险补贴。
咨询电话:0898-65231579
办理窗口:海口市人力资源市场2楼6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