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

阅读量:1889 更新时间:2021-10-29 09:28:42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实施包容免罚清单》的通知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坚持包容审慎与严格监管并重

各市县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中充分体现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法治精神。引导促进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诚信经营,维护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对列入《清单》范围,符合适用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已列入《清单》范围,但不符合适用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坚持依法查处与指导服务并行

各市县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案件,要做到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同时要落实好“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积极发挥行政指导服务作用,将“执法与指导”“监管与服务”“处罚与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对用人单位轻微违法行为决定不予处罚的,采取“一案三书”(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承诺书、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在用人单位按要求改正,并自愿作出守法诚信承诺后,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主动、及时为用人单位提供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服务,并对其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坚持执法监督与探索创新并举

各市县要准确把握执法尺度,加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和监督管理。对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违法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要坚决予以纠正。建立规范的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台账,积极探索创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方式,及时反馈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和工作意见建议,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局报送本市县不予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四、本清单施行前发生但尚未处罚,且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也适用《清单》。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  

2.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承诺书

3.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

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10月21日

点击阅读原文